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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首批危化品运输危险驾驶案获判!


近日
绍兴市范围内首批
违反规定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驾驶案宣判
  案件回顾  
2020年12月17日,在S26诸永高速公路诸暨东收费站互通匝道,黄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运输疑似危险化学品,超过核定载质量200%以上,被绍兴高速交警查获。
据黄某,他从公司领取完送货单后,自行将3箱“扣板转移特白”塑料印刷 油墨(方形铁制箱装,每个1000KG,有危化品标识)、3桶 “凹版塑料表印半电子蓝”塑料印刷油墨(蓝色桶装,每个 18KG,有危化品标识)、5桶“聚氨酯通用复合黑”(金色桶装,每个18KG)装到自己车上,导航前往目的地。

黄某明知自己没有危化品运输资格,还是驾驶非危化品运输专用车辆运输化学品,经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无独有偶,2020年11月29日7时许,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海宁市驶往上虞区,行驶至G1522常台高速东关收费站出口时,被绍兴高速交警拦下接受检查,发现该车后排座位全部被拆除,装了整整一车货物。
民警仔细核查发现该车核定为6座的载客汽车,后排4个座位全部被拆除,整个后排地板上全部装满了疑似危险化学品物质。经清点,总共装载有3桶二甲苯、3桶异丙醇、2桶醋酸丁酯和10桶油墨,总重量达1500KG。后经鉴定,均为危险化学品。
经询问周某从2020年5月至案发期间,多次以同样的方式运输上述四类危险化学品。
周某说:“我是普通客车,也不具有运输危化品的资质。为图一时方便,只想着能多挣点钱就抱着侥幸心理上路了...”
“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运输资质的车辆私自拉载危化品,无异于为公共安全埋下一颗不定时炸弹!”交警蜀黍说:“危化品运输不是儿戏。一旦发生泄漏、爆炸、事故等,后果将不堪设想。”
危化品,即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保护的化学物品。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必须使用专用危化品车辆,从事运输人员也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任何组织、企业和个人,必须严守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切莫为了一己私利而心存侥幸,置人身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获罪入刑将得不偿失!
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四款: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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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高速交警

编 辑 | 胡伊琳

责 编 | 杨   迪

核 发 | 毛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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